
中基協重磅新規:明確從業資格管理具體范圍
具體來看,《管理規則》明確了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范圍。在機構范圍上,主要包含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在人員范圍上,主要是以機構名義進行基金業務活動的人員,包括與機構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及建立勞務關系或者勞務派遣至機構的其他人員等。《管理規則》根據不同機構類型中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具體崗位,進行了詳細列舉。
下列從業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三)基金托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估值復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五)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合計8條
《管理規則》規定了從業資格取得的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人員(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二)通過從業資格考試;(三)已被機構聘用;(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五)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七)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屆滿;(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政策安排和證監會規章授權,對可以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適用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同時申請人通過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并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有關條件。
此外,在內容包括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上,機構進行從業資格管理的內容包括從業資格注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后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和從業資格注銷等。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備。另外,機構負責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工作,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從業崗位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在知悉上述情形發生的五個工作日內變更有關注冊信息。
在執業行為規范上,《管理規則》強調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行為規范,包括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應當堅持遵守忠實、審慎、守法合規、利益沖突管理、信息披露、適當性、公平競業以及保密義務。
在自律管理上,《管理規則》要求落實協會自律管理職責,其規定了協會對機構及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職能。明確了機構及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構調查或檢查的,協會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管理有關事項。針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協會可以對機構及從業人員采取紀律處分。
可以看出,《管理規則》講明了哪些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而《有關事項的規定》也包含不同類型從業人員應該通過的考試科目、資格注冊協會認定的條件等內容。
從事基金業務類型對應考試科目組合
《有關事項的規定》提到,基金從業人員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其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對應的考試科目組合具體如下:
(一)從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股權除外)、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類證券類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二)從事各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此外,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和在各類基金服務機構中僅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需要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科目組合進行從業資格注冊。
通過科目一基金從業資格認定需要條件
《有關事項的規定》指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 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五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者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或者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 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的。
(四)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持有香港證監會頒布的第 4(就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理)類金融牌照的。
(五)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臺灣同胞,已獲取臺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托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的。
(六)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
協會表示,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協會將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調整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的認可情形。